先买后卖”视两种情况征税
据悉,先买房后卖房者分两种情况征税。
1、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原住房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已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经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代征单位凭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注明的减免税比例,对应缴纳部分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售住房前超过1年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由代征单位按其转让住房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原值凭证能“多退少补”
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原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实纳税申报表》办理据实申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据实核算税款后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次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适用20%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