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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要立“新规”长达10页的《办法(草案)》共5章33条,规定了呼市拆迁办是本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其职责,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了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的程序,以及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违法行为的追究等。
背景:原来的拆迁补偿办法不服水土
“这几年地价房价不断上涨,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标准未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应予适当提高。”呼市拆迁办主任冯志刚在听证会上介绍制定本办法背景时说,以前呼市政府针对集体土地出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实际需要。
他认为,呼市政府虽然在2005年授权呼市拆迁办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但对如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哪些批准文件、行政强制拆迁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和程序、违法行为如何追究等均未明确,给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急需出台新的补偿安置办法予以明确。
还有一些村民由于嫌补偿太低,通过大面积“种房”尝到了甜头,引发了“种房现象”造成城市建设成本大幅增加,应该从根源上加以遏制。还有就是原有的货币补偿方式单一,应该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城中村”拆迁改造,改善村民现有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随着首府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力度的加大,切实需要完善法规,强化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大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力度。
热点:拆迁实行货币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
据悉,新的《办法(草案)》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建安造价和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两部分组成。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屋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其中在建筑容积率确定面积内的正房一层按“拆一还一”调换,其它房屋根据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不再予以补偿。
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商业用房,应在住宅房屋补偿基础上,增加一倍予以补偿。拆迁工厂、加工车间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征收拆迁本村村民住宅房屋,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非本村村民不予安置。
呼市拆迁办制定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为了让失地村民得到保障,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失地村民应当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村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等与城市居民相同。失地村民应当以村集体为单位整体纳入社会统筹保障范围。
争论:强拆和补偿标准成讨论热点
在听证会上,17位代表发言。呼市什拉门更村的村民代表说,这个《办法(草案)》虽然明确了如何补偿,但是标准还是不太明确,尤其是所谓的“建安造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不是特别科学,因为现在建房的成本是一样的,而一样的成本却给不一样的补偿有失公平原则。
对此,呼市毫沁营镇的董国平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不同的地段应该有所区别,毕竟近郊和远郊在消费上是不平衡的,近郊肯定高于远郊。
同时,还有不少代表对强行拆除的一些提法提出疑义,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丁文英教授认为,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定协议时,一定要体现“协商”二字,要体现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在这个《办法(草案)》中提到的“先予执行”与国家的一些法律有相违背之处,建议尽量少用“强制拆迁”,以减少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充分考虑被拆迁者的诉求。
据了解,本《办法(草案)》在充分修改之后,自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届时,呼政发[2001]59号、呼政发[2002]35号文同时废止。